山西省政协委员为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献策
近年来,山西省积极加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扩大体育锻炼场地面积,投放了大批体育器材,对山西省的体育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山西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为山西省体育设施建设、构建多元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献策献计。
冯亚琴:太原应建“城市自行车绿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正由当初单纯的代步交通工具转变为融合休闲、健身功能于一体的重要的锻炼器材,能有效提高人们的体质和健康水平。
建设“城市绿道”是现代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城市品位、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完善城乡、区域生态网络系统,增强城市功能,而且将环保、运动、休闲、旅游融为一体,对满足城乡居民的健身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绿道”建设投资小、见效快,不需要占用专门建设用地,重在设计规划,利用现有道路、渠径增设地面功能,改造路边环境,符合低碳环保,绿色健康城建理念,将深受老百姓喜欢。目前,太原市城市区域综合改造正在展开。建议太原市学习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做法,在晋阳湖区、汾河景区内建设专门的自行车绿道,东、西山风景区环境的综合整治过程中,也可统筹考虑规划建设专用、安全的“城市自行车绿道”。
刘宗贤:建设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
国民体质监测显示我国青少年体能连续10年整体下降。造成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青少年锻炼的时间和场地有限。《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中对山西省青少年健身事项有规定、有要求,但现实中落实得却很不好,基本在山西省的任何一个市县村看不到一个青少年校外免费健身场地和设施。
建议重视山西省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的问题,尽快责成建设、规划、国土、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严格认真落实《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中关于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的规定,制定详细可行的青少年校外免费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的资金来源、场地规划、建设期限、与其他类户外体育设施的结合、保养维护、专职人员的聘用待遇等方面,力争在十年内达到让每一个青少年在距家三公里的周边有健身活动的场所或设施。只有有了随时随地锻炼的条件,我们的青少年才会逐渐培养健身运动的好习惯,我们的全民健身梦才有可能实现。
史海涌:农村体育设施要因地制宜
在长期的文化活动中,不同地域的人群形成了不同的体育爱好,不同的体育项目便得于在某个区域蓬勃开展,并且取得较好的成绩。如果能够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根据地域特点建设体育设施并发放相关的体育器材,这些场地与器材就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群众体育活动的普及与提高,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避免过去一刀切、盲目搞体育设施建设和发放体育器材的做法,以使体育设施和所提供的体育器材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尽快对各地的群众体育运动情况进行调研,以期对山西省农村的群众体育运动做到心中有数。调研内容应包含各地特色运动的名称以及该项运动的历史沿革、群众参与程度、历史最好成绩、目前的活动动态、现有体育设施与器材状况等,以便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配备器材提供科学依据。
另外,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各地的实际需要建设相关体育设施并投放必要的体育器材。要对全省进行统一而科学的规划,以帮助他们形成自己的特点与特色。要从群众锻炼身体的角度考虑,对没有特别爱好的农村居民提供大众化的体育器材。总之,对山西省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器材投放应结合各地特色,做到统筹规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使公共体育设施与器材发挥最大功效。
石岩:建设10分钟都市健身圈
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开始建设“都市健身圈”。所谓“都市健身圈”是指在直线距离800至1000米内,有可供开展健身活动的场馆(地)或公共健身设施,配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基本公共服务。近年来,山西省努力完善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新增了许多街边公园,并已成为周围居民健身活动的主要场所,但是,随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增多,市民实际可使用的公共健身场所的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远远不能满足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现阶段在山西省建设10分钟都市健身圈,对参与健身活动的广大城市居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把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在老百姓身边,让老百姓有场所锻炼,是山西省全面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重要内容和今后一段时间山西省体育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为此,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其它城市的成功经验,选择社区作为组织单元,在城市居民生活区附近建设小型健身活动场地。依托太原汾河景区体育健身长廊、临汾汾河生态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亮点工程,建设一批有健身场地的街边公园以及大型健身广场。开放省、市各级各类体育场馆,给市民提供健身环境与健身指导服务。大学、中学和小学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向城市居民开放其体育场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严格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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